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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

时间: 2024-03-11 00:41:12 |   作者: 安装方式

      位于南通崇川区的某旋转接头公司是一家在大陆经营多年的台企,2019年因业务拓展需要,租用了位于兴仁镇某村机械公司的部分闲置厂房作为生产厂房使用,此后三年间旋转接头公司陆续向机械公司支付了200多万元的租金、水电以及税金等费用。去年9月,双方租赁期限届满,旋转接头公司不再续租,将生产设备搬离租赁厂房。由于双方在整个租赁期限内并不进行过结算,双方因租赁费、水电费、税费负担等产生纷争。在协商无果后,旋转接头公司将机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多支付的50万元费用。机械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租金、电费等共计10万余元。另双方还因为股权纠纷在南通开发区法院另案诉讼。

      通州法院为降低判决对双方的不利影响,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从小切口入手,先就返还电缆等分歧较小的事项逐步推进调解。在经过两次调解后,双方同意旋转接头公司取回搬离后遗留在机械公司的电缆线以及配电箱,机械公司也因此配合旋转接头公司办理拖延已久的股权变更登记,旋转接头公司亦撤回了在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的股权纠纷诉讼,同时也为后续纠纷的化解开了好头。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租金、水电、税费承担等事项,承办法官亲自到现场去查看水电表数值,并向水电公司、税务部门了解相应费用承担和交纳标准,在此基础上又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费用核算和账目核对。历经四次调解,机械公司主动向旋转接头公司退还了部分费用,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分别撤回在法院提起的本诉及反诉。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要求妥善化解涉台矛盾纠纷,有力保障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积极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通州法院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践行能动司法,强化平等保护,多次前往现场查看,并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情况,最终成功化解了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受到了台商和本地企业的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2017年南通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协议,约定南通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在本地投资建办自动化机器人制造等项目,项目投资额约6000万美元。2019年12月厂房完成竣工验收,后南通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未能及时建造自动化机器人生产线,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就将案涉厂房出租给了南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先后将案涉厂房转租给了某科技公司等5个单位。2021年底有关部门发现南通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生产,要求南通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做整改,厂区内多家租户也收到了限期搬离的通知。为此,该科技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确认与物业公司合同解除,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返还履约保证金,标的额近50万元。物业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标的额约100万元,同时物业公司将南通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作为被告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让其支付违约金和返还履约保证金、赔偿相应的损失共计约400万元。后,南通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也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确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解除并要求物业公司迁出厂区返还租赁物、支付违约金等,诉讼标的额近16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科技公司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相关账户被冻结,无法开展正常经营。

      考虑到诉讼金额较大,且作为次承租人的科技公司被保全,导致科技公司经营资金困难,企业一度陷入困境,如果一纸判决可能会造成该科技公司破产、众多员工失业的严重情况。经过法官多轮调解,释法说理,最终,各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三个案件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疫情给公司制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案中,通州法院坚持将调解作为首选解纷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调解原则,推动三家企业之间的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法院通过成功调解四起纠纷实现“治已病”,又通过一案带动多案实现“治未病”,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同时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实际做到案结事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华某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电厂(以下简称华某电厂)于1995 年向南通市通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租赁开沙农场2050 亩低洼田作为其储灰场,后改为垂钓塘、河塘、果园等。2012年,华某电厂将垂钓塘、河塘、果园租赁给王某,租期为5年。

      2017年合同到期,因案涉地块将由五接镇政府收回,作为景区开发使用,华某电厂遂通知王某不再续租。后双方因合同的解除时间、租赁费的支付、投资的赔偿等问题发生纠纷,王某于2021年4月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华某电厂赔偿相关损失,华某电厂则反诉要求王某返还垂钓塘、河塘及支付相关租金。通州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1月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已解除,并判令王某支付相关租赁费,返还垂钓塘、河塘,同时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及其家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抵触情绪很大,对抗激烈。而案涉地块迟迟不可以交付,极度影响南通重点项目“梦幻岛”旅游项目建设推进及开沙岛“江海国际文化旅游节”顺利开幕,故华某电厂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州法院立案执行后,针对王某严重抵触,并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的情况,法院干警多次上门对王某及其家属释法析理、安抚情绪,为后续顺利执行打下基础。主动与当地政府、公安、应急管理局、网信办、信访局等职能部门对接、会商,研判执行风险、制定行动预案、推演实施过程,为顺利执行做好保障。2022年8月18日清晨,通州法院出动执行干警40余人,联合各职能部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见证监督下展开强制清场行动,顺利将王某及其家人在案涉地点的家具、物品、渔具等搬离,将垂钓塘、河塘交付给了华某电厂,梦幻岛旅游项目得以顺利推进,确保南通“江海国际文化旅游节”顺利开幕。

      【典型意义】“梦幻岛”旅游项目既是美丽乡村建设、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项目,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找准工作切入点和服务着力点,紧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和时间节点,主动联合政府、公安等部门,精准把握形势和案情,果断决定执行方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见证监督执行活动,以全面部署、高效实施、刚强有力的司法举措为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精准施策、保驾护航,以法治力量绘就美丽乡村新画卷。

      【基本案情】2019年,某诺建筑公司因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向某厦材料公司购买了防水材料,某诺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某厦公司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无果后诉至通州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协商调解,但调解书生效后某诺公司仍未履行,某厦公司只有申请通州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采取对应执行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经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为自动履行结案,执行干警初步判断被执行人应有履行能力,故第一时间与某诺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取得联系。电话中,曹某表示公司长期经营装饰装修,但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经营状况不佳,加之对外债权未能收回,导致困难,不会逃避履行,只是希望给予宽限。考虑到被执行人情况,执行干警又与申请方某厦公司沟通,申请方表示有协商的余地。

      在“背对背”沟通后,为便利当事人,通州法院组织双方就近在执行驿站做“面对面”调解。综合被执行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履行能力、关联案件等因素,执行干警就还款时间、方式引导双方进行协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被执行人给出了让申请方较为满意的履行方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执行驿站为当事人节约时间、经济成本的同时,又便捷了法、企间的联系渠道,推动司法服务从诉前、诉中向执行延伸。通州法院以执行驿站为核心打造“暖企护企”前沿阵地,为企业矛盾风险就地化解搭建平台,通过多元服务“暖企”、巧执纾困“护企”,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输入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