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人民满意的结合雷竞技官网在线的什么政府-(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批发力重点领域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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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个方案。2023年3月13日,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优化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设置,在中央层面,重点是加强科学技术、金融监督管理、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知识产权、老龄工作等机构的职能配置、优化组合,理顺宏观管理体制;在地方层面,重点是优化省级及以下职能配置,增强地方治理能力。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主要是通过把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垂管机构职能优化调整归并整合,统一规范名称,作为党中央的直属机构和决策指挥机构,强化其政治功能,提高效率效能。这一改革,仅中央层面就涉及19个党中央部门和80个中央垂管机构,职能划分很细、统筹协调任务很重。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从整体到局部,从机构职能到干部队伍,从体制机制到法治建设,都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巩固深化了2018年机构改革成果,为推动我们国家发展高质量、塑造竞争新优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有力保障。

  1. 减重优化:这次机构改革是从减轻行政负担和优化政府职能的方面出发,通过合并、调整、压缩等手段,实现了部门设置的减重和重心下移,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2. 突出主业:本次机构改革把机构设置精简到了一个目的:服务于国家的主业。突出主业、重点突出,这是本次机构改革的明确信号,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3. 优化管理:本次机构改革还提出了要强化管理,实现管理方式的创新,通过流程再造、制度优化等方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以让人民群众更方便、更高效地享受公共服务。

  4. 加强监管:本次机构改革还提出建立监管集中、统一、高效的制度安排,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为各行业的更好发展提供了保障。

  5. 推进改革:本次机构改革是一次深化改革的过程,承载着深化国家治理和机制体制改革的使命。在推进改革的大背景下,对政府机构设置的调整和优化也是一种必然。

  6. 坚持科学发展:本次机构改革的重要信号之一是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通过机构改革一直在优化政府职能,促进发展,推进创新,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根据党的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与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一)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逐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财政部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逐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三)组建工业与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与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四)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1981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有100个,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臃肿的管理机构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

  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启动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

  这次改革着重于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经管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其内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紧密的经管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在国务院66个部、委、局中,有32个部门共减少1.5万多人,有30个部门共增加5300人,增减相抵,机构改革后的国务院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

  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实施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原有的86个减少到共59个,人员减少20%。1993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19个调整为13个,办事机构由9个调整为5个。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8个。此外,国务院还设置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新组建的有4个部、委。更名的有3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

  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机构改革首先进行,随后中央各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机构改革陆续展开;1999年以后,省级政府和党委的机构改革分别展开;2000年,市县乡机构改革全面启动。截至2002年6月,经过四年半的机构改革,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人。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员会议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特别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协调的要求。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经过改革调整为28个,不再保留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商务部。

  根据方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属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以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以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2008年3月12日,在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员会议上公布《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与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调整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较目前减少1个。

  3月13日消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这份将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的改革方案,在记者看来,至少呈现出七个看点。

  “九部委联手治理”、“八部委出台文件”……在中国官方过去的工作安排中,多部门联动并不少见。这既体现出机构间协调合作的能力,但在不少领域也存在职责划分不够科学所带来的“政出多门”的弊端。

  以污水防治为例:地下水归国土部、河流湖泊水归环保部、排污口设置由水利部管、农业面源污染归农业部治理,海里的水则由海洋局负责……此次改革后,上述职能将统一整合进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

  值得注意的是,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实现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成为此次改革的基本逻辑。

  如在审计方面,国家发改委的重点项目稽查、财政部对中央预算执行的监督以及国资委对国企领导的审计都将划入审计署。

  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等机构的职责此次被整合进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面上看,此举解决了市场主体面临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的问题;从深层次讲,这一机构的设立,是对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深化。

  相较于曾经依靠行政审批“过滤”不合格企业的老办法,在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后,中国市场监管已经呈现出通过提供信息公示、反垄断等服务,来护航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风格。

  而三家反垄断机构职责的整合,意味着未来,无论是在价格、并购等方面滥用垄断地位的企业,还是出台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政府机构,都将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执法对象。

  此次新组建的部门中,有三个都和“美丽中国”息息相关。除前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此前分布在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的国土空间用途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被整合进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该部门中还将新组建林业和草原局。

  未来,自然资源部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职责。此举既能避免发生自然资源因“无主”而被肆意破坏的“公地悲剧”,也可以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等新的改革奠定基础。

  中国要实现新旧动能转化,真正强大起来,重点是能否走上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

  此次机构改革也优化了创新引擎。一方面,重组科学技术部,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另一方面,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让“第一动力”更有劲头。

  考虑到灾害多发频发的国情,方案整合抗震救灾、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消防管理等多方面职责,组建应急管理部,以更好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

  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的建立,有助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金融混业经营渐成趋势,新业态层出不穷,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染性明显增大的情况下,此次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整合,从而解决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问题,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打下基础。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提升,来华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事务都在持续不断的增加。为推动落实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此次方案针对上述两方面事项组建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移民管理局将负责协调拟订移民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三非”外国人治理和偷渡客遣返等;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推进援外方式改革并编制具体对外援助计划等。

  官方多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而此次机构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紧扣民生所需,逐一破解难题。

  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另外新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不仅仅可以更好保障病有所医,也更符合改革的需求,比如通过医保和药品生产商进行价格谈判来控制药费的机制就能更顺畅的运行。

  为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方案拟组建退伍军人事务部,通过加强退伍军人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确保“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除上述内容,方案对其他民生领域也多有着墨,如组建农业农村部,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如组建文化和旅游部,统筹发展文化产业、开发旅游资源等。

  从上述七大看点能够准确的看出,这次改革直面权力和利益调整,涉及到诸多方面,代表们的审议必将受到各方关注。

  近日,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这一话题成为全世界媒体聚焦的热点。海外舆论认为,中国正在调整国家机构的职责、角色和权力,以提高运作效率,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奠定基础。中国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具有历史和现实必然性,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全国两会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是汇聚民意、共商国是的重要政治平台,“两会时间”不仅举国关切,而且向来是全球媒体聚焦的热点。作为2018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之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自然为国际舆论所格外关注,外媒给予的高度评价和赞赏,恰恰说明了国家机构改革不仅符合中国新时代改革发展的实际,顺应了最广泛的民意诉求,而且契合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

  多家国际主流媒体在报道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时,都毫不吝啬地使用了“史无前例”“全面彻底”“影响深远”等关键词,盛赞“这次机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 ,“这次改革之所以具有革命性,就在于不回避权力和利益调整,而是要对现有的传统既得利益进行整合,重塑新的利益格局。”表明了对中国机构改革啃硬骨头、涉深水区、破解深层次矛盾勇气和魅力的高度认可,也寄予了对中国和人民政府通过深化机构改革增强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的新期待。

  外媒一致认为,这次中国政府机构改革是近些年来规模和力度最大的一次,这不仅体现在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这一数量上的精简,而且更体现在政府机构职能更为科学、优化。聚焦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在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伍军人服务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领域,加大机构调整和优化力度,强化了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不仅有望为中国多个领域改革的持续深化提供机制支撑及保障,而且对于快速推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使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思想和追求得到更充分体现。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提升工作效能为目标,全面聚焦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决破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一方面强化宏观经济部门制订国家发展的策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一方面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让更多的行政资源放集中于事后监管和事中服务,既有利于建立现代经济体系、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又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提高政府效能。

  国际舆论之所以高度评价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还在于释放出坚定改革、扩大开放的鲜明信号。这次中国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被不少国际媒体重点提及,有关报道无不充满期待地指出,组建这个新部门意味着中国将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进一步参与国际援助项目,分享发展果实。中国政府不仅一再重申坚持改革开放政策不动摇,而且始终致力于推进全球化时代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为优化全球经济治理秩序、构建全球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不懈努力和大国担当,从这次机构改革中得到更明晰、务实的体现。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就国务院机构设置下发通知。由国务院于2018年3月22日下发并实施。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施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司。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法规司。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司。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反垄断局。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拟订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八)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九)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技术管理司。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测试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可与检验测试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测试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测试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测试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测试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四)新闻宣传司。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五)科技和财务司。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